发布时间:2025-10-15 17:06:28    次浏览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记者进行了现场旁听。审议讨论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列席代表们对部分条款分析探讨,产生不少争议及观点。记者发现,或许由于性别差异,思考角度不同,男性委员及代表们更多关注宏观内容,而女性委员及代表们,对具体落实的条款内容有着更多想法及期待。男性委员1 现场热议条例应主要着眼于劳动过程中的保护问题劳动岗位范畴应再细化“条例草案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针对劳动岗位的范畴进行规范。”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袁进提出,条例草案应当主要着眼于劳动过程中的保护问题。“应把劳动保护的范围再细化,特别是对'五期'保护中影响大的特殊岗位,应给予重视。”社会、企业及家庭责任应有所区别“制定条例应该与时俱进,保障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在和上位法不抵触的情况下,可以步子再大一点,要有特色,更要有操作性。”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杨竞赛提出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袁进表示,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体现了我省对女职工的尊重和人性的关怀,“但要注意在权益保护中,区别社会责任、企业责任和家庭责任。”比如,给女职工的津贴补助由财政支出,而企业与家庭去尽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过细恐导致用工歧视“条例制定得很细,但一些条款限定太过具体,可能会出现执行反差,产生副作用,造成对女职工的歧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东福说,条款限定的内容太多,可能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导致其招工时有所顾虑,对妇女就业不利。这一话题也成为各组讨论的焦点话题。比如有委员提出“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引产,单位要按相关标准发给其一次性营养补助。”“女职工流产,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欠缴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不少常委会委员及列席代表表示,“加强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当然是好事,但在执行时,会不会遭遇现实阻力?”有代表提出,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可能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一些企业的应对之策,是大量减少女职工的招聘数量,或者招聘已生育过孩子的女职工,这无形之中把很多女职工挡在了就业大门之外。更年期综合征不好认定有列席代表提出,条例草案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适当减轻其劳动量”,这是对女性工作者的尊重和关怀,但不排除有些人开假医疗证明材料,这就违背了保护女职工的初衷。另外,还有代表提出,由于个体差异,女性的更年期没有统一时间,这给单位在此类问题的认定上增加了负担。 条款用语应更灵活些“女职工保护的覆盖面很大,应逐步推进,条款用语应灵活些。”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赵东会等14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出台《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此次人大常委会对此条例初审,赵东会特别高兴,觉得“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路又走了一大步。”“条例草案审议中有不少争议,但我认为,越是有争议的内容百姓就越有需求。”赵东会说,希望条例草案更广泛征集民意,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条款。女性委员孕期哺乳期要加重保护夜间加班尽量照顾加大孕期保护及处罚力度有委员、代表提出,孕期是女性“五期”中最重要的阶段,应当加重孕期保护的力度和强度,同时加大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目前条款规定是“对孕期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者在劳动时间不按规定安排休息时间的,用人单位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接受处罚”,处罚力度较小。产假和哺乳假应再延长“条例草案中规定的产假98天过短,建议延长产假时间至少半年以上。”省人大代表王爱萍说,目前国家倡导母乳喂养,如果产妇过早上班,必然会影响母乳质量,“这与国家提倡的母乳喂养理念不符,应该延长哺乳假。”在分组讨论中,不少女性委员和列席代表也提出,建议尽量延长产假,满足哺乳期哺乳、教育、亲子关系建立的需要。配偶带薪护理假应增至30天有列席代表提出,目前条例草案提出“配偶享受带薪护理假20天”,建议可适当延长时间,也可以借鉴外省规定的“30天”,并能够转假给女职工本人。夜间加班应划定时间范围“我们单位,70%的职工都是女性,上夜班和加班是常事。”省人大代表王爱萍,在汾西县人民医院工作。她说,“女职工夜间加班”“安排夜班劳动”这些表述在医疗单位是做不到的,只能是尽量照顾。还有列席女性代表提出,可以参考国家或者其他省份对于女职工夜间工作的保护内容,划定具体的工作时间范围。卫生福利应增加至50元随着社会经济水平提高、物价增高,女职工是特殊群体,她们的津贴补助也应相应增加。有委员、代表提出,目前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应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应当改为“不低于50元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度增加。2 调查解读女职工休息休假、待遇落实难为了解全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省总工会女职工部曾对全省11个市和部分产业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的调研。调研涉及323家企业,其中公有制企业152家,非公有制企业171家。主要行业有纺织、电力、化工、煤炭、交通、耐火、餐饮、商贸、食品酿造、焦化、钢铁、城建、军工、玻璃制品、陶瓷、服装、医药等,涉及职工81.97万人,其中女职工20.51万人,占到职工总数的25.02%;其中已生育女职工12.33万人,占女职工数的60.1%。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调研报告显示,有些企业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有的企业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权利、义务不对等,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屡有发生。还有一些企业招工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和年龄歧视,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或因不愿承担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而拒绝招收女职工;同等条件下招用男职工多,招用年轻未婚女性多。加班加点现象很普遍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加班加点现象非常普遍,有的企业为了赶任务、求效益,随意安排女职工加班加点,许多女职工每天工作10—12个小时,有的长年没有休假,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加班加点现象严重,并以计件工资作为规避加班加点工资的手段。“四期”待遇落实难省总工会女职工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调研中,他们发现,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只用女职工“黄金年龄段”,不愿意承担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责任。有的企业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怀孕、生育将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一些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很差,一旦发现怀孕就自动离职。此次调查的171个非公有制企业中,46.8%的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50%以下的工资;46.2%的企业女职工的孕期检查、生产费用不能足额报销;49.7%的企业不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禁忌劳动范围执行难调研报告显示,女职工知情权难以实现。《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但一些企业书面告知基本上未落实;有的是明知属于禁忌岗位而不履行告知义务;有的企业管理人员明言,若直接告知女工其工作岗位存在有毒有害因素,“根本无人干活了,企业也办不下去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情况,在被调查的323家企业中,32.1%的做到口头告知,29.2%的根本不告知女职工有关禁忌劳动范围,只有38.7%的企业能书面告知。劳动保护设施待完善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的非公企业劳动场所拥挤,通风、防尘、安全防护设备较落后,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建筑工地还存在女职工(女农民工)从事建筑业脚手架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情况。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必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卫生费执行标准不一女职工卫生费发放的额度不一样。好的企业女职工卫生费发到50元或50元以上,比较好的企业发放不低于10元,有许多企业还是执行女职工每月2元卫生费的标准,有些非公有制企业根本不给女职工发放卫生费。3 修改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等着你提好建议随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省240万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即将拥有比男职工更特殊的新依靠。如果您对女职工保护有具体的意见建议,或者您认为目前的《条例(草案)》有需要修改的内容,请拨打0351—4286666告知我们,我们会把您的建议转交省人大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继续进行修改完善(详细条款可阅读3月31日山西晚报2版内容)。本报记者 李飞飞